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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關係法

Phiên âm : tái wān guān xì fǎ.

Hán Việt : đài loan quan hệ pháp.

Thuần Việt : .

Đồng nghĩa : , .

Trái nghĩa : , .

中美斷交後, 美國為維持和中華民國非正式官方關係而制定的法案。根據此法案, 中華民國得以在美國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, 美國也在臺灣地區設立美國在臺協會, 以履行斷交前大使館所負的外交功能。法案中明文規定美國維持和我國非官方的關係, 並且繼續售予我國防衛性武器。
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.1979年1月1日, 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正式外交關係, 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後, 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吉米·卡特簽署生效, 取代先前的《中美共同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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